地價稅與房屋稅之自住用稅率 戶籍為要件大不同

  • 房屋稅核課則按實際使用情形,如確供自住且無出租,符合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,即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.2%課徵房屋稅,無須於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。
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民眾詢問,自住房屋及土地,申請土地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,是否都需辦竣戶籍登記?
 
該處表示,地價稅係房屋坐落基地,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全國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、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自用住宅用地,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‰課徵地價稅;房屋稅核課則按實際使用情形,如確供自住且無出租,符合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,即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.2%課徵房屋稅,無須於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。
 
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,地價稅應於開徵40日(即9月22日)前提出申請,當年度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,倘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;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之情形,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,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課徵房屋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