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購房屋申請自住,房屋稅可節省50%

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,分別按自住住家用(1.2%)、非自住住家用(2.4%)、非住家非營業用(2%)及營業用(3%)等不同稅率核課。桃園市房屋徵收細則第8條規定,房屋空置不使用,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,分別以非自住住家用(2.4%)或非住家非營業用(2%)稅率課徵;無使用執照者,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計畫編定類別課徵。
 
所以空置的房屋,其使用執照用途如記載為住家用,即按非自住住家用2.4%稅率課徵;若為非住家用,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2%稅率課徵,日後實際自住使用時,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1.2%稅率課徵房屋稅。
 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,當購入桃園市住宅區房屋,空置未自住時,房屋稅率為2.4%,若您的房屋要變更為自住使用,可於移轉申報契稅時一併填寫附聯申請按自住使用,房屋稅就會按自住住家用1.2%稅率課徵房屋稅。
 
該局進一步說明,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,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,請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改課,如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,自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,如在當月16日以後,則自次月適用變更後稅率。